(2015)临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司旭平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141号公诉机关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司某某。2015年4月21日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由临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临洮县看守所。临洮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诉刑诉(2015)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司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洮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芳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5日14时50分许,临洮县公安局衙下派出所民警检查被告人司某某在临洮县衙下街道摆的用于出售光碟的摊位时,发现被告人司某某出售可疑淫秽光碟牟利,并从该摊位查获待出售的可疑淫秽光碟239张。经鉴定,从被告人司某某处查获的178张可疑淫秽光碟中含有淫秽内容,系淫秽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保全清单,发还清单,现场笔录,辨认笔录,公安局文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无视国法,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司某某应以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司某某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司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赵和玉审 判 员 张生侠人民陪审员 张鸿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桑少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