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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湾民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农分社诉杨某某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农分社,杨忠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湾民初字第585号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农分社,住所地:乐山市沙湾区嘉农镇丰都路。负责人:季跃章,主任。委托代理人:季跃章,该信用社主任。被告:杨忠立,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农分社诉被告杨忠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农分社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农分社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农分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已减半),由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农分社承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杨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