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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刑初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刘某甲、皮某等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夏刑初字第00260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无职业。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25日被逮捕,当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皮某,无职业。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25日被逮捕,当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阳刘,湖北林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乙,无职业。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25日被逮捕,当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某波,无职业。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夏检刑诉(2015)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皮某、刘某乙、王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蔷、代理检察员席玉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皮某、刘某乙、王某及辩护人阳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被告人刘某甲、皮某将共同承包的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花园社区“铁板洲”上的意杨树在武汉市江夏区林业部门申办了采伐面积为48亩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同年9月,被告人刘某甲、皮某以人民币100000元的价格将“铁板洲”上的79.03亩意杨树销售给被告人刘某乙、王某,并划定了相应的采伐范围。被告人刘某乙、王某明知上述范围已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采伐范围,仍然雇佣龚某等人进行采伐,并将采伐的树木销售给木材商王某某(另案处理)。经鉴定,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范围采伐的意杨树共计599株,活立木蓄积为74.9777立方米。2014年9月,被告人皮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被告人刘某乙、王某采伐其个人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花园社区“铁板洲”上的意杨树,被告人刘某乙、王某明知上述树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仍然雇佣龚某等人进行采伐,并将部分树木销售给王某某。经鉴定,被伐意杨树共计300株,活立木蓄积为24.9689立方米。2015年3月25日,被告人刘某甲、皮某、刘某乙、王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皮某、刘某乙、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龚某、冯某、罗某、孟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对案笔录,鉴定意见,承包合同、协议书,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皮某、刘某乙、王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其中被告人刘某甲滥伐林木74.9777立方米;被告人皮某、刘某乙、王某滥伐林木99.9466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皮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皮某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当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建议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甲、皮某、刘某乙、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均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刘某甲、皮某、刘某乙、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皮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刘某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王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李华杰人民陪审员熊群英人民陪审员张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张锭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