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赵玉、王波勇与曹德峰、兰陵县旺泰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王波勇,曹德峰,兰陵县旺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538号原告赵玉。原告王波勇(曾用名XX)。被告曹德峰。被告兰陵县旺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金岭镇邓王山前村。法定代表人曹德峰,经理。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4360号原告赵玉、王波勇(曾用名XX)与被告曹德峰、兰陵县旺泰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7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原告赵玉所有的证号为00××13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原告赵玉所有的证号为00××13的房产予以查封;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运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