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利执字第4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吴忠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执行马兰花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吴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市马兰花纸业有限公司,吴忠市兴华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吴忠市新兴碳素厂,马明选,梁桂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字第450-2号申请执行人宁夏吴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金忠,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忠市马兰花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明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忠市兴华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兴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忠市新兴碳素厂。法定代表人宋学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明选,男,1964年4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被执行人梁桂花,女,1966年4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吴利民商初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1.被执行人吴忠市马兰花纸业有限公司偿还宁夏吴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6765元(算至起诉之日,利随本清);2.被执行人吴忠市兴华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吴忠市新兴碳素厂、马明选、梁桂花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1142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22632元,由被执行人吴忠市马兰花纸业有限公司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忠市马兰花纸业有限公司、吴忠市新兴碳素厂、吴忠市兴华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梁桂花、马明选的银行账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陈学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