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洞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洞民初字第209号原告:甘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张政。被告:张某。原告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甘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甘某考虑到婚生女还年幼,要求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XX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颜宇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