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6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重庆欧拓工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千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欧拓工贸有限公司,重庆千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6007号原告重庆欧拓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5202840-7。法定代表人曾祥明,重庆欧拓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庆,重庆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建,重庆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千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组织机构代码55408767-0。法定代表人孙爱祥,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欧拓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千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欧拓工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欧拓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交纳12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欧拓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振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邓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