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海法台执民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勤丰海运有限公司、浙江勤丰船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勤丰海运有限公司,浙江勤丰船业有限公司,江苏勤丰船业有限公司,梁茶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海法台执民字第54-5号申请执行人: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XX,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童哲,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勤丰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法定代表人:梁茶清,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勤丰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法定代表人:梁景法,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勤丰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陈家港沿海经济区。法定代表人:徐青方,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梁茶清,。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甬海法台商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6月30日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立即连带支付申请执行人名义货价650000元、租金158638468.91元及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对应的延期付款违约金并负担案件执行费226688元。执行中,本院查明位于江苏省响水县沿海经济开发区的证号为响国用(2012)第26418号、地号为0021050007000的国有出让工业土地使用权系被执行人江苏勤丰船业有限公司所有,遂于2014年11月18日裁定拍卖该土地使用权。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停止拍卖上述土地使用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止拍卖被执行人江苏勤丰船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响水县沿海经济开发区的国有出让工业土地使用权(证书号响国用(2012)第26418号、地号0021050007000);二、本院(2014)甬海法台执民字第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张 辉执 行 员 林 申执 行 员 陈 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茜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