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胡选光与赵斌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选光,赵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0129号原告胡选光,男,1970年出生。被告赵斌,男,1966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选光与被告赵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选光于2015年7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受理后,原告胡选光没有及时的向法院提供被告赵斌正确的住址和工作单位,��成案件无法送达。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选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由原告胡选光负担。审判员  吕新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