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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民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鹤壁市宜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国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宜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国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1426号原告鹤壁市宜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利川,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被告王国平,男,5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宜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鹤壁市宜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鹤壁市宜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郝付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辛红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