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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下商初字第03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尹秀宇、大周集团有限公司与大周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秀宇,大周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下商初字第03045号原告:尹秀宇。委托代理人:林慧慧、阮成昊。被告:大周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益明。委托代理人:包臣辉、马康华。被告:浙江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秀宇诉被告大周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尹秀宇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秀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秀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6800元(原告已预缴166880元),减半收取83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尹秀宇负担,余款83480元退还原告尹秀宇。审 判 长  张晓红代理审判员  刘新玉人民陪审员  陈红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钱芬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