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下商初字第03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尹秀宇、大周集团有限公司与大周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秀宇,大周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下商初字第03045号原告:尹秀宇。委托代理人:林慧慧、阮成昊。被告:大周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益明。委托代理人:包臣辉、马康华。被告:浙江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秀宇诉被告大周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尹秀宇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秀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秀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6800元(原告已预缴166880元),减半收取83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尹秀宇负担,余款83480元退还原告尹秀宇。审 判 长 张晓红代理审判员 刘新玉人民陪审员 陈红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钱芬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