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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刑初字第00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区法刑初字第0085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金吉利出国留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四川省射洪县,居住地重庆渝中区。2015年2月3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5)第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宏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渝中区化龙桥朋友家中醉酒后,乘电梯到负三楼车库内,趁无人之机,用脚踢、手掰等行为故意损坏停在车库内的车辆,致7辆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重庆市渝中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其中五辆车的修复费共计12700元。分别为:渝B05S**阿斯顿马丁的右后叶子板现划痕,修复费1000元;渝ACW5**宝马320i左前门划痕和右后车门变形,修复费共计2700元;渝A122**宾利欧陆飞驰左前车门变形,右后叶子板轻微擦伤,修复费共计6100元;粤TFF6**奔驰牌S350L右后车门变形,修复费2100元;渝B8C9**奔驰牌S300L引擎盖划痕,修复费800元。另有两辆车的反光镜移位,没有造成明显损失。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与上列车辆的所有权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分别全部予以了赔偿。2015年2月3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陈某某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任某、冉某某、伍某、周某某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人肖某某、邹某、康某、李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损坏车辆照片、案发现场监控视频、价格鉴定意见、归案经过材料、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户口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在公共停车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实施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具备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文 跃人民陪审员  范金花人民陪审员  江福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至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