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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执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与刘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989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黄伟峰被执行人刘超,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房县,公民身份号码:×××1910。本院(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超(公民身份号码××)在十堰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六堰营业所62×××56账户上的存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烈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