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一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黄梅英、崔恩平等与张永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梅英,崔恩平,崔娜,张永连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854号原告:黄梅英,居民。原告:崔恩平,居民。原告:崔娜,居民。上列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曹晓光,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连,居民。委托代理人:胡馨木,山东法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梅英、崔恩平、崔娜与被告张永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梅英、崔恩平、崔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黄梅英、崔恩平、崔娜负担。审判员 赵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山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