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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执民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沈水林、沈水英等与德清县乾元镇爱心养老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沈水林,沈水英,沈水梅,沈法梅,德清县乾元镇爱心养老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沈水林。申请执行人沈水英。申请执行人沈水梅。申请执行人沈法梅。四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黎平,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德清县乾元镇爱心养老院,住所地德清县。法定代表人邵根兄,该××院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水林、沈水英、沈水梅、沈法梅与被执行人德清县乾元镇爱心养老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支付人民币36596.50元,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100000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湖德执民字13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施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孙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