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00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潘执华与张东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执华,张东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00801号原告潘执华。被告张东维。委托代理人张根维。委托代理人陈俊强,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执华与被告张东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执华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处理,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执华撤回对被告张东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2元,由原告潘执华负担。审判员 郑晓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茜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