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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3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黄应标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应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3005号罪犯黄应标,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布依族,出生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册亨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9日作出(2011)云中法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应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8月2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三终字第263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黄��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应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黄应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应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4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应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应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八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代理审判员  李衍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