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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吕朝国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朝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507号罪犯吕朝国,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初中肄业。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7月1日作出(2011)渝三中法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吕朝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万元,追缴犯罪所得赃款1.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5月9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5年6月30日以罪犯吕朝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吕朝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决判处的罚金6万元未缴纳、犯罪所得赃款1.3万元未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朝国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0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8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庞志红审判员 陈胜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