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黔法民初字第03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王兴武与徐术勇,泸州市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黔江项目经理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武,徐术勇,泸州市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黔江项目经理部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3027号原告王兴武,男,生于1970年,住重庆市彭水县。委托代理人张永福,黔江区城厢法律服务所,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徐术勇,男,生于1973年,住重庆市黔江区碧桂园项目部。被告泸州市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黔江项目经理部,住泸州市龙马潭区。法定代表人刘天义。本院在王兴武与徐术勇、泸州市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黔江项目经理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兴武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兴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兴武负担。审判员  谢茂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蓓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