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何俊彦与王功运、曾作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俊彦,王功运,曾作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何俊彦,居民。被执行人:王功运,居民。被执行人:曾作燕,居民。申请执行人何俊彦与被执行人王功运、曾作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合民一初字第14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于2015年4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12225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裁定查封了执行人曾作燕所有的坐落于北海市新世纪大道辰信花园3幢3单元601号房产一套,但该房产已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北海分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限为2012年10月12日至2031年10月12日,暂不宜处置。经依法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实现。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合执字第1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执行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2014)合民一初字第1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盛华审 判 员 王礼兴审 判 员 张 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X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