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婺汤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叶国辉与浙江慷龙汽摩配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国辉,浙江慷龙汽摩配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汤民初字第299号原告:叶国辉。被告:浙江慷龙汽摩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浪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国辉诉被告浙江慷龙汽摩配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国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4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叶国辉负担。审判员  章永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傅聪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