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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耀民初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侯思维诉文瑶、文保运、王宏生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思维,文瑶,文保运,王宏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耀民初字第00495号原告侯思维,男,汉族,陕西省渭南市人。委托代理人董尚荣,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任佳彦,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文瑶,男,汉族,陕西省铜川市人。被告文保运,男,汉族,陕西省铜川市人。以上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安,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莉,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宏生,男,汉族,陕西省铜川市人。原告侯思维与被告文瑶、文保运、王宏生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侯思维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海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建、袁宏新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陈鑫担任法庭记录,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思维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尚荣、任佳彦、被告文瑶、文保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安、杨莉、被告王宏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思维诉称,2014年6月8日17时许,被告文瑶驾驶属文保运所有的挖掘机在耀州区关庄镇杨塬村为王宏生承包的地块中挖土干活时,因文瑶将CD音乐放得很大,无法听到外面人的喊声,而且作业时毫不注意周围的安全情况,在挖掘机没有后视镜的情况下致使从挖掘机左侧土崖上跌落下的原告被挖掘机后转盘挤压致伤,后经铜川市人民医院(南院)抢救治疗,诊断原告伤情为:1、失血性休克;2、腹部闭合性损伤、脾破裂、肝破裂、胰腺损伤、肝十二指肠韧带损伤;3、胸部闭合性损伤、创伤性湿肺、左侧性湿肺、左侧气胸、左侧肋骨骨折;4、右侧锁骨骨折。在原告住院治疗中铜川市人民医院曾为原告于2014年6月8日行脾切除术和左侧胸腔式引流术,2014年6月24日行左侧锁骨骨折切开复位术。现原告尽管出院在家休养,但却留下了终生残疾,而被告对此损伤仅支付了4万元医疗费用,对其他各项损失却不予积极赔偿,原告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文保运、文瑶连带赔偿因过错行为造成原告身体受到伤害的各项损失共计344764.24元。其中医疗费56970.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30元。护理费3100元,误工费17583.9元,伤残赔偿金228580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鉴定费16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文瑶、文保运辩称,对于原告的受伤两被告不存在过错,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是坠落下去,坠落在被告停止的挖机链条上,被告的挖机并没有挤压,当时文瑶并没有开启CD,指挥的时候是按照约定用手势指挥,并没有配备对讲机,文瑶下去已经和王宏生他们在商量如何进行工程时,商量了一会发现不见原告,后来才发现原告躺在挖机的链条上。并不是挖错了地方,已经从早上挖到下午了,而是王宏生觉得工程量太大了,要变换地方。所说的出事的坡是4米高,不止一、两米。侯思维作为安全员,没有相应的资质,作为安全员,最基本的安全常识不知道。对于原告的受伤被告不存在过错,之所以当初给原告垫付4万元医疗费是因为事故发生以后,原告的家人将被告的挖掘机以及租赁他人的板车长期扣押,使被告损失扩大,加之原告家人的威胁,被告迫于无奈给付原告医疗费40000元。所以我们认为应当判决驳回原告对两被告的赔偿请求。被告王宏生辩称,我当时在关庄高三环杨塬承包了一块土地准备做工程,都做了一半了,开挖的时候需要一个大钩机,通过别人介绍之后认识了文保运,我们就商量一天1500元,司机加油和吃饭都是我管,在开挖的前一天我没有上工地去,我给他安排的是在东边挖,我去的时候发现他们在西边挖,挖错了。我做手势他们没有看见,用对讲机喊他们也没有听见。我叫侯思维上坡上面喊让挖掘机停止作业,当时侯思维站的地方离挖掘机的直线高度有一、两米高,过了一会我看见钩机还在作业,过了大约五、六分钟才看见我们底下有个人打手势让停,他才停下了。后来我们就在说为什么让他停,是因为他挖错了。过了大约十分钟左右我看不见侯思维,我心想着他去吃饭了,我们就在商量工程下一步怎么进行。过了一会我就听见侯思维很小的声音在喊人呢。我们三四个人就赶紧往上走,我找不见人,我就急了,我就往上跑,我感觉往上跑太慢了,我就说让文瑶把我放到钩机上甩到山头上,结果当文瑶准备打火的时候,侯思维给我扔了一把土,我就发现侯思维一个手在链条上搭着呢,整个身子在链条下面躺着呢。现场照片我现在还有。钩机作业看不到后面,因为钩机上没有后视镜,并且文瑶没有驾驶挖掘机的行驶证。我们就赶紧把侯思维往医院送,就看见他的衣服是那种撕烂的,肚子也涨起来了。经审理查明:王宏生在关庄镇杨塬村承包了一块土地准备建一个白灰窑,经袁同生介绍认识了文保运,双方约定由文保运的挖掘机在此为王宏生干活,司机由文保运提供,王宏生一天按照1500元支付文保运,加油和司机吃饭都由王宏生承担。王宏生雇佣侯思维在他工地打杂、跑腿、负责安全,每月500元工资。2014年6月8日文瑶驾驶属于其父亲文保运所有的挖掘机在王宏生承包的地块中挖白灰窑,当天挖掘机在工作的时候王宏生觉得工程量太大,要求变换地方挖,让侯思维去坡上面喊让挖掘机停止作业。文瑶看见底下前方有人给他打手势让停,他就将机子停下下去了,同王宏生一起商量工程下一步要怎么进行。过了十多分钟左右,听见侯思维喊呢,王宏生与文瑶就找人,往上走的时候王宏生嫌往上跑太慢了,就让文瑶用机子把他甩上去,准备打火的时候侯思维就给王宏生扔了一把土,就发现侯思维躺在停止的挖机链条旁边。随后王宏生与文瑶等人就将侯思维送到了铜川市人民医院南院。入院时入院记录载明,40余分钟前,伤者侯思维不慎将从约3-4米高处摔下,摔伤胸腹部,当时自觉胸部、上腹部及右肩关节疼痛,气短,心慌。右肩关节活动障碍。伤后无昏迷及呕吐病史。初步诊断为:失血性休克、腹部闭合性损失、胸部闭合性损伤、创伤性湿肺、左侧气胸、左侧肋骨骨折、右侧锁骨骨折、全身多处皮擦伤,心肌缺血。被告文保运垫付原告医疗费40000元。后经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侯思维腹部及右肩锁部损伤综合评定为六级伤残,后续医疗费为6000元。侯思维出生于1996年10月11日,陕西省富平县梅家坪镇北杨村侯中组人,现居住在耀州区中段121号,虽然其现在居住在耀州区,但其城市的收入不是其生活来源的主要收入。因此,伤残赔偿金应该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此次受伤对侯思维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56970.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30元(30元/天×31天)、护理费1860元(60元/天×31天)、误工费2700元(500元/月÷30天×162天)、伤残赔偿金79320元(7932元/年×20年×0.5)、后续治疗费6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600元、各项赔偿共计154380.34元,扣除文保运已经支付的40000元,剩余损失114380.34元。在审理中,文保运自愿放弃已经给付于侯思维的4万元医疗费。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损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侯思维的受伤是否与文瑶的行为有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诉称其受伤是因为被告文瑶驾驶挖掘机挤压造成的,但其无证据证明其受伤与文瑶的行为有直接关系。因此,对侯思维受伤造成的损失文瑶、文保运不承担责任。王宏生与侯思维属雇佣关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侯思维作为王宏生雇佣的安全人员,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雇主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未尽到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自己从高处掉落造成伤害,存在重大过失,应当减轻王宏生的赔偿责任,王宏生对侯思维造成的损害承担80%的责任,剩余20%由侯思维自行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宏生赔偿本次事故侯思维损失114380.34元的80%,即91504.27元。二、驳回侯思维对文保运、文瑶的诉讼请求。以上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284元,由侯思维承担1457元,王宏生承担582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海平人民陪审员  刘 建人民陪审员  袁宏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