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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和民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胡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和民初字第00068号原告:胡某,武汉市化学工业区八吉府街道群联村村民。被告:程某,武汉市化学工业区八吉府街道群联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未交纳诉讼费用,经本院通知其在法定期间内预交后仍不交纳,也未办理减、免、缓手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绍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