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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甘行玉与被告熊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行玉,熊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347号原告甘行玉,女,汉族,公安县人,个体工商户,住荆门市掇刀区。委托代理人邹涛(特别授权),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平,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行玉与被告熊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以被告身份情况不明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行玉撤回对被告熊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甘行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明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曾 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