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甘行玉与被告熊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行玉,熊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347号原告甘行玉,女,汉族,公安县人,个体工商户,住荆门市掇刀区。委托代理人邹涛(特别授权),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平,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行玉与被告熊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以被告身份情况不明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行玉撤回对被告熊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甘行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明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曾 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