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苏高荣、余耀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余耀宗,苏高荣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961号原告: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崔浩江,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仲明,该公司职员,通讯地址。委托代理人陆倩婷,该公司职员,通讯地址。被告:余耀宗,身份证登记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告:苏高荣,身份证登记住址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余耀宗、苏高荣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34元,由原告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长 梁志铭审判员 程朝阳审判员 赖丽恂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丽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