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民初字第2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北京市门头沟区王平镇南港村村民委员会与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门头沟区王平镇南港村村民委员会,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初字第2156号原告北京市门头沟区王平镇南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王平镇南港村。法定代表人张建明,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付建东,北京市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晶晶,北京市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付合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凤超颖,女,1987年5月6日出生,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德明,男,1961年3月14日出生,公司职员。原告北京市门头沟区王平镇南港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港村委会)与被告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煤集团)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文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港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张建明及其委托代理人付建东,被告京煤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凤超颖、王德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港村委会诉称:2014年2月,我村委会发现京煤集团在网址为www.360byd.com的网站上发布了王平镇棚户区改造项目信息,信息显示项目地址为北京市门头沟区王平镇南港村,项目为政府安置房和沿街商铺及零售市场,性质为在建工程。我村委会未就棚户区改造项目与京煤集团达成相关协议,京煤集团发布的虚假信息给南港村村民的生活造成困扰,故诉至法院要求京煤集团在南港村村委会张贴相关内容为北京市门头沟区王平镇南港村不存在王平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书面告知。被告京煤集团公司辩称:王平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承建方为北京金��房地产公司,该公司是我公司的子公司,据我公司所知,该项目地址并不位于南港村范围内,我公司并未在网址为www.360byd.com的网站上发布王平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相关信息,也不知道该信息是谁发布的,我公司不同意南港村委会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涉案网站首页网址为www.360byd.com,网站名称为通达士个人生活秀(以下简称通达士网),该网站曾载有王平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相关信息,该信息工程简介记载地址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王平镇南港村,联系方式记载有发展商为北京金泰房地产公司(隶属于京煤集团)等内容。南港村委会以京煤集团系上述信息的发布者为由,将京煤集团诉至本院,审理中,南港村委会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京煤集团系上述信息的发布者。另查,通达士网的主办单位名称为胡燕,主办单位性质为个人。上述事实,有张建明、付建东���凤超颖、王德明的陈述,网页打印件,村委会会议记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南港村委会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信息的发布者为京煤集团,京煤集团也并非通达士网的主办单位,故南港村委会以京煤集团为被告提起诉讼,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市门头沟区王平镇南港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一式两份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文 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