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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5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聂代玉与杜勇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代玉,杜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5568号申请执行人聂代玉,女。被执行人杜勇,男。申请执行人聂代玉与被执行人杜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06554号民事调解书,于执行过程依法向被执行人杜勇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杜勇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杜勇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杜勇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宗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