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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373号原告:郭某某,女,197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韩某某,男,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玲玲人民陪审员  李 乐人民陪审员  高松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闫金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