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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民初字第2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勇与何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何小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2225号原告李勇。委托代理人徐明均,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小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清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玉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