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民初字第2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勇与何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何小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2225号原告李勇。委托代理人徐明均,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小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清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玉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