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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2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上海中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2761号原告上海中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薛承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勇。被告何永军(年籍情况不祥),住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弄***号***室。被告陈迎(年籍情况不祥),住址同上。原告上海中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永军、陈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2013年7月起至2015年6月止的物业管理费计人民币3540元及滞纳金人民币3663.90元。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原告上海中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 幸 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诚俞嘉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