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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温某与苑某甲、苑某乙等法定继承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苑某甲,苑某乙,苑某丙,苑某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395号原告温某。被告苑某甲。被告苑某乙。被告苑某丙。被告苑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诉被告苑某甲、苑某乙、苑某丙、苑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被告苑某甲、苑某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苑某丙所有的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苑某丙所有的银行存款3万元;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兆利审 判 员  包 楠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