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埇民一初-1字第00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朱璐璐与五冶坤泰(宿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璐璐,五冶坤泰(宿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1字第00968号原告:朱璐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许来永,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五冶坤泰(宿州)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永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余继承,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璐璐与被告五冶坤泰(宿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璐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璐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璐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朱璐璐承担。审 判 长 ���常茂泉审 判 员 周 红 梅人民陪审员 曹 凤 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蒋 悦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