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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埇民一初-1字第00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朱璐璐与五冶坤泰(宿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璐璐,五冶坤泰(宿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1字第00968号原告:朱璐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许来永,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五冶坤泰(宿州)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永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余继承,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璐璐与被告五冶坤泰(宿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璐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璐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璐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朱璐璐承担。审 判 长 ���常茂泉审 判 员 周  红  梅人民陪审员 曹  凤  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蒋  悦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