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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民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王娟与徐旺、闫广林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娟,徐旺,闫广林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保字第28号申请人王娟(曾用名:王雅娟),女,汉族。被申请人徐旺,男,汉族,1963年7月9日出生。被申请人闫广林,女,汉族,1966年8月10日出生。申请人王娟与被申请人徐旺、闫广林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请求对被申请人徐旺、闫广林所有的位于锡林浩特市额办新艾里街,产权证字号为(锡盟房权证字第5307**号)的户籍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以本人所有的锡林浩特市额办宝昌路44号商业房,房权证:房权证字第5311**号房屋一处作为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徐旺、闫广林所有的位于锡林浩特市额办新艾里街,产权证字号为(锡盟房权证字第5307**号)的户籍予以冻结。对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锡林浩特市额办宝昌路44号商业房,房权证:房权证字第5311**号房屋的户籍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 杰审判员 风 雷审判员 贾艳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 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