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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民初字第3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赵爱国与于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爱国,于国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初字第3056-1号原告赵爱国,男,汉族,1971年12月18日出生。被告于国利,男,满族,1974年11月23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赵爱国诉被告于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赵爱国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于国利存于内蒙古黄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26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爱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于国利存于内蒙古黄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26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世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