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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特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董国君、赵风云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国君,赵风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涧民特字第9号申请人董国君。被申请人赵风云,系申请人董国君之妻。代理人董恩杰。申请人董国君申请宣告赵风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董国君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于2010年患脑梗,经过长期治疗,均无效果,主要症状为:无肢体行动能力、无语言表达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平时需由申请人照料生活。由于申请人无法通过肢体及言语表达自己的意愿,请求宣告被申请人赵风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称,同意申请人董国君的意见。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董国君与被申请人赵风云为夫妻关系。被申请人赵风云于2010年1月20日突发脑梗住院治疗,出院诊诊断为“1、进展加重型脑梗塞;2、肺部感染;3、低血钾症;4、高钠氯血症;5;高血脂症;6、药疹”。经委托,洛阳精益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的行为能力作出洛精益司鉴所(2015)精鉴字第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一)被鉴定人赵风云目前为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赵风云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董国君作为被申请人的配偶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赵风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赵风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审判员  王志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