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3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任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3061号原告魏某某,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身份证号41********。被告任某某,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丽娜人民陪审员 邹峰礼人民陪审员 刘玉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子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