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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3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任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3061号原告魏某某,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身份证号41********。被告任某某,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丽娜人民陪审员  邹峰礼人民陪审员  刘玉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子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