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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一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马琼故意杀人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三,马琼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昆刑一初字第75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三,女,回族,1950年5月20日出生,系被害人之母。诉讼代理人钱春成、张毕胜,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马琼,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个体劳动者,云南省会泽县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刘潘军,昆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辩护人马荣林,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公二刑诉[2015]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琼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莲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三及其诉讼代理人钱春成、张毕胜,被告人马琼及其辩护人刘潘军、马荣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9日14时许,被害人马某某饮酒后与其妻子被告人马琼及其两个儿子在昆明市阿拉乡街道办事处航天城农贸市场自家店铺内发生纠纷。纠纷过程中,马某某拿起一把刀挥舞,马琼抢过刀后用刀刺切马某某颈部,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马某某系颈部锐器创致颈动静脉破裂、急性失血死亡。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琼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诉讼请求:1、以故意杀人罪对马琼严惩。2、赔偿死亡赔偿金464720元、丧葬费2718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3816.57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共计人民币545720.57元。被告人马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马琼的辩护人提交死者马某某家暴材料、200人联名为马琼被家庭暴力求情信、接处警情况说明、云南省妇女联合会人民来访登记表、谅解书、照片、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收条��证据欲证实马某某长期家暴、马琼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马甲、马乙谅解。被告人马琼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1、马琼的罪名应为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2、马琼的犯罪行为属防卫过当。3、马琼有自首情节。4、被害人长期家暴,有严重过错。5、马琼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不恶劣,属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马琼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9日14时许,被害人马某某饮酒后与其妻子被告人马琼及其两个儿子在昆明市阿拉乡街道办事处航天城农贸市场自家店铺内发生纠纷。纠纷过程中马某某持刀,马琼抢过刀后用刀刺切马某某颈部,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马某某系颈部锐器创致颈动静脉破裂、急性失血死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向法庭出示并经控辩双方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案决定书等证实:马翠芬于2014年11月19日20时12分报案称其哥哥马某某在家中死亡。接警后民警赶往案发地点,发现死者脖子上有明显刀伤,并在现场发现马琼衣服上有可疑血迹,经当场盘问后不能排除其有作案嫌疑,后将其带至阿拉派出所继续盘问。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民警提取现场地面、墙面可疑血迹,一左脚皮鞋,附着可疑血迹的绳子、布条、袖套,刀具四把。本案作案工具木柄单刃尖刀在操作间地面操作间北侧塑钢门南侧提取。现场尸体头南脚北,呈仰卧状,上方覆盖一张白布,掀开白布见尸体头部包裹有附着可疑血迹蓝色布块,掀开蓝色布块,在尸体颈部见一附着可疑血迹的黑色袖套。3、辨认、指认笔录证实:马琼对作案工具进行混同辨认。指认出作案工具。马琼对本案案发现场进行指认。4、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民警提取了案发当天马琼、马乙穿的衣服鞋袜,及马琼家四把刀具,并予以扣押。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书、法医毒物鉴定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1)尸检部分:左顶枕部头皮出血,左枕部见3.2厘米浅表头皮划伤;右枕部见0.6×0.2厘米头皮挫裂创;右额颞部见4.5×0.6厘米条状皮下出血;前额部见0.5×0.2和0.3×0.1两个表皮剥脱;右额部致右眼眶见9×5厘米皮下青紫淤血,右眉弓外侧见1.5×0.3厘米和1.2×0.2厘米两个皮肤挫裂创;右眼睑外侧青紫淤血,左下眼睑结膜见点片状出血;左颧部见1.7×0.5厘米和1.4×0.4厘米两个横行挫裂创;左面部近左耳处见5×3厘米皮下出血;左耳廓中段青紫淤血。口鼻及周围10×7厘米散在点片状表皮剥脱。口唇粘膜见散在点片状挫伤,右上牙龈粘膜见两处片状挫伤出血;右下第二三颗牙齿脱落缺失,牙槽窝出血���颈部自甲状软骨上缘至左右下颌角下方见16厘米横行创口,创缘整齐。左颈部上侧创缘距左侧创角2.1里面处形成由左至右的0.6厘米的一皮瓣,左颈部下侧创缘距左侧创角4.8厘米处形成由左至右的0.2厘米的皮瓣,右颈部下侧创缘距右侧创角4.1厘米处形成由左至右的0.2厘米的皮瓣。创腔内可见气管沿甲状腺软骨上缘断离;食管断裂,仅食管后壁粘连。右颈部于切割创下方8×6厘米范围见散在皮下出血,伴表皮剥脱。右颈部于右侧创角后方1.1厘米创角后方1.1厘米处见1.9×0.8厘米皮下出血伴0.6×0.1厘米浅表皮肤刺创。左侧颈动静脉未检见破损。右侧颈静脉破裂,颈内动脉断裂。左手背桡侧见少量点状血迹;左手第一至五手指第一二指节背侧见多量血迹粘附;左手掌内见多量血迹粘附。右手背粘附少量血迹;右手第二至五手指粘附少量血迹。另外四肢见大量皮下出血。论证���①毒化检验,未检见巴比妥类、苯二氮杂卓类安眠镇静药物成分,未检出有机磷类、氨基甲酸酯类、拟除虫菊酯类农药成分,未检出毒鼠强成分。排除上述毒物致毒因素。死者检出乙醇含量为166.22mg/100ml。②头部检见头皮出血、挫裂创及头皮划伤;颞肌挫伤出血,蛛网膜下腔片状出血。四肢体表检见多处软组织损伤,以上不构成致命伤。③颈部创口创腔内右侧颈静脉破裂,颈内动脉断裂,口唇苍白、脾脏皱缩等失血征象,分析死因系颈部动静脉破裂急性失血死亡。鉴定意见:马某某系颈部锐器创致颈动静脉破裂、急性失血死亡。(2)现场部分:现场10号血泊、14号血迹、现场17号袖套上可疑血迹、现场19号黄柄刀刃上血迹、现场7号木柄单刃匕首上血迹、马乙外裤右裤桶上血迹、马琼右鞋上血迹、马琼外衣右手袖上血迹、马琼外裤右裤桶上血迹、马某某T恤领口处血迹、马某某外衣衣领上血迹,马某某左手血迹检出人血,该十二份血迹与上述现场7号木柄单刃匕首刀柄部擦拭物、马某某左手腕擦拭物与马某某的STR基因分型相同,来源于同一个体的似然比为1.24×1029。上述19号黄柄刀刀柄擦拭物混合的STR基因分型,包含马琼、马某某的STR基因分型。马乙外衣背部血迹,与马琼S**基因分型一致。鉴定意见均已告知被告人马琼。6、马琼伤情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马琼右手中指咬伤,中级部分组织缺失;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伤情鉴定为轻微伤。7、证人证言。(1)马乙证言证实:我爸爸喝酒之后就会无缘无故打我妈妈。2014年11月19日11时多,我爸爸马某某饭前在一个人喝酒。大约12时许,全家人吃饭,我爸啤酒已经喝完,拿了一个土坛装的白酒,边吃边喝。我们四个先吃完,我和我哥哥在门边玩魔方,我妈抱着我���妹在门口晒太阳。我爸骂我和我哥:“以后玩什么东西就丢什么东西,玩手机丢手机”,我就回答说“是不是以后什么都不玩,就看着你。”我爸就去拿了一个啤酒瓶来打我和我哥,啤酒瓶打到我的右手手臂,也打到我哥身上,我妈就去拉我爸。我妈就和我爸说:“你是不是要把我们一家老小整死你才过意得去。”我就出门给我三姑爹打电话,告诉三姑爹让他赶紧来我爸爸又喝酒了,又要和我们闹了。打完电话后我又回到店里。我爸继续骂我,又把我推出门去,我跟着又回家,我爸又回来骂我妈,“你去叫人吧。”我妈什么也没说,我爸爸就在门外桌子底下拿了一把斧子,才抽出一段距离,我就过去按住斧子,我妈和我哥怕我抢不过我爸,就来帮我,我抢下斧子后就将斧子丢在桌子底下。因为担心我爸爸闹,我就叫我哥把小妹抱出去玩。我爸又回到屋子里,坐下去又站起来,我怕我爸闹就把卷帘门关下。我爸爸走到宰鸡台附近,顺手从宰鸡台上拿起一把大约20厘米长的宰鸡刀在手里,我爸是左撇子。看到我爸拿了刀后我和我妈就上去抢刀,在抢的过程中我和我妈将我爸按倒在房间的地上。我爸准备用嘴咬我的手,我妈怕我爸咬着我就用右手去推我爸的头部,不知什么原因我妈的手指头就塞进我爸的嘴里,我爸就咬着我妈的手指不放,我妈就用左手掰我爸的嘴,将被咬的手指头拿出来,指头的肉还被咬了一块,我爸的牙齿掉了一颗,可能是嘴里有血,就吐口水,还吐到我脸上。我和我妈继续按着我爸,我爸可能是累了,就没在动了,我就和我妈说“去拿根绳子把我爸绑起来”。我妈就去门口车上找了一根绳子回来,将我爸的脚绑起来,我妈和我身挤着身,面朝我爸头部方向,我回头已经被我妈的身体挡住视线,看不见我爸��上半身,这时我爸声音较小地说:“起来就要你们死”。我就继续按着我爸的手。不知道我妈在我身后做什么,大约过了一分钟我听见“呼呼呼”的声音,感觉我爸的手没有力气了,我感觉不对,就放开手,随后听见有刀的响声,当时我觉得我爸没有力气,我就想我爸爸肯定完了,我就哭了起来,站起来回头看,看见我爸爸的脖子有个刀口,并且在出血,我妈就起来找止血的东西,找着两只袖套,我妈用袖套去按住我爸脖子上的刀口,但是按不住,我和我妈就抱在一起哭,我就对我妈说:“你要照顾小妹,出了事我承担,”我妈说:“不行,你还要读书,我去承担。”我就在旁边一直哭,哭着给我三孃,叔叔,小孃打电话,分别告诉他们赶紧过来,但是电话中没有讲具体情况,打完电话就将靠菜市场的卷帘门也拉下来三分之二,接着我妈又打电话给我三孃,然后我哥马甲也回来了,什么都没有说,坐在门边上哭,过了五分钟我三孃就来了,我妈顺嘴就说我爸爸是自杀的,我三孃就报警了。再过了几分钟,我叔叔,我二姑爹三姑爹也到了,我叔叔又报了一次警。我二姑爹说让我爸这种不行。我妈就拆了沙发海绵垫的布下来,把海绵放在地上,我二姑爹就抬起我爸上身,我妈抬着我爸的脚将我爸放在海绵上,我二姑爹又说这么多血不好看,收拾一下,我妈就抬了两盆水冲在地上,然后用扫把扫地,扫了两下之后警察就来了。我和我妈抢我爸的刀时,谁也没有抢到,刀掉在地上了。(2)马甲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9日,中午吃完饭我和我兄弟马乙在门边玩魔方,我父亲一个人在喝酒,突然我父亲就拿着一个啤酒瓶过来骂我们,说:“我见你们玩什么就砸什么”,说完就拿啤酒瓶打在我兄弟马乙的右手手臂上,接着又想打我,我闪开了。我父亲就继续喝酒,之后我烧了点水给我妈妈吃药,帮我兄弟贴了一张膏药,贴好后我们继续玩魔方,我父亲看见就提了一把斧头过来说:“信不信”,马乙就上去抢下了父亲手中斧头放在桌子下面,我父亲就指着我妈的头骂,我和马乙就站在我妈前面,还把我父亲指着的手指扭反回去,后来我父亲又继续喝酒。马乙看见后就打电话给我三孃让他们过来带我父亲去看病。因为父亲这个样子怕吓到小妹,马乙就叫我带小妹出去,我抱着小妹出去市场里绕了一圈,我回家倒水给小妹喝看见卷帘门已经拉下来了一半,我进去就看见父亲倒在地上,身上盖着一块蓝色布,手里拿着一把刀,母亲和弟弟坐在旁边哭,我接了水就出去喂小妹水喝。喂完水我就赶紧和我三孃马翠打了一个电话说:“人已经死掉了。”父亲手里的刀是单刃刀,刀刃长约15厘米,刀柄是棕色的,��约5厘米。我和父亲关系不好,他平时也不管我,也看不惯我,时常骂我。(3)申某某证言证实:当天看见马琼和她老公吵架,她老公好像喝了酒,吵了几句就去拿斧子,当时我就在旁边劝架。马琼老公去拿斧子的时候,马琼就往前一下子就把她老公推倒在地上。我就上去阻挡他们两口子以防继续有多余的动作。但是这个男的还喊我不要管,还踢了我一脚。我就走了。当时他的两个儿子和一个小姑娘都在旁边站着。这个男的经常在白天喝酒还喝了有些醉。(4)黄某(马某某的妹夫)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9日下午14时44分,马乙打电话给我说“我父亲又发疯了,你过来看一下,他要是再打我,我就要打他了”。我来到马乙家看见我妻子在哭,马乙、马琼也在哭。马某某躺在地上,有块布遮着。马某某酒后会发疯。(5)赵某证言证实:他们家那个男的马某某天天��喝酒,一喝酒醉了就要打他媳妇,打他儿子,还会自残,原来我们都会去劝,后来马某某不高兴,我们就去得少了。马某某一天什么事情都不做,喝酒后就叫他头疼,拿手敲头,那个女的太可怜了,每天半夜自己出去拉鸡回来市场上买。他家的情况我们整个农贸市场上的人基本都知道。(6)杨某某证言证实:当天看见马甲背着妹妹马丙出来,马乙也跟着出来了一下,之后马乙回了家,马甲把睡着的妹妹给杨某某背着自己到卖百货的地方玩,过了十多分钟马甲过来抱走了马丙。马某某爱喝酒,喝多了就打马琼和他家小孩,还会打来劝架的人,警察也经常出他家的警。(7)马丁(马某某弟弟)证言证实:今年我哥哥经常和我大嫂吵架,一吵架马乙、马琼就会打电话给我和我两个姐姐。吵架是因为我大嫂借钱给我大嫂的亲戚。我大嫂说过要把我大哥绑起来拉医院检查。8、被告人马琼供述:2014年11月19日,下午14时左右,我在我家买活鸡的店里面,用宰鸡的刀把我老公马某某杀死了,杀到他脖子的部位。因为当时马某某喝了酒,发酒疯,我在争执的过程中他手中拿了刀乱舞,后来被我抢了他的刀把他杀了。我、我老公马某某、大儿子马甲、二儿子马乙,女儿马丙在航天城菜市场我自己家卖鸡的店里开始做饭吃,还没开始吃饭马某某就从店里拿了一瓶啤酒在喝,饭做好后我们开始吃饭,马某某没有吃饭又拿了一土罐白酒在喝。我和娃娃吃好饭后,马某某一个人继续喝酒,他一边喝酒一边骂娃娃,骂得很难听。当时马甲、马乙在门边玩玩具,马某某对他们说:“老子再看见你们玩哪样就砸哪样。”马乙就回了一句:“你什么都不让我们玩你要我们咋个。”马某某就拿起酒瓶就打了马乙手部一啤酒瓶,马乙被打后就拿着手机出门打电话,他说打给他姑爹电话。然后马某某就开始骂两个儿子,我就说叫他不要一天骂娃娃,马某某就用手指着我的头骂我,马乙就过来对马某某讲“你不要这样对我妈妈”,马某某就对我们吼:“你们全部都给我滚,”然后就到后门边桌子下面煤气罐的位置拿了一把斧子,拿了斧子就向着马甲马乙走过去。马甲、马乙当时在门边,我怕他伤到女儿,就上去把女儿拉到一边,然后从后面抱住马某某,马甲、马乙就上去把他手中的斧子抢了。当时菜市场一个卖菜的姓申的男子还过来劝架。等这个男子走了,我准备背起女儿,马乙就对马某某说“不要丢人了”,然后就把后卷帘门关了起来。这时,我看见马某某准备到杀鸡的台子上拿刀,我怕马某某拿刀伤娃娃,当时马某某嘴里还说要将我们一家人都杀了,我赶紧把女儿放到地上,上去就从后面抓住马某某,把马某某拉了睡倒在地上,马乙过来帮我按住马某某的双腿,并对马某某说:“不要闹了,羞人得很。”马某某睡在地上就大喊大叫说,“不要拦着我,我拿着刀就把你们全杀了。”我就说:“拿绳子把他绑起来。”接着我转身拿了栓鸡的细绳子去绑马某某的手脚,我用绳子在马某某身上绕了几圈绑不起来,我又准备去绑他的双手,绳子刚绕在他手上还没有拴住,就被他挣脱了,马某某挣脱后就爬起来顺手从杀鸡的台上拿了一把杀鸡的刀子在手上,一边吼着一边用刀乱舞,我和马乙上去把马某某又按了仰面躺在地上,我用膝盖跪在马某某左边胸口上,双手去抢他手中的刀,马乙当时按着他的脚准备拿绳子捆住脚,马某某在挣扎的同时用嘴咬住了我的右手中指,我用力把手从他嘴中抽出来,我松开双手后,马某某用刀乱舞,并击打自己的头部,口中还说着我不想活了之类的。我当时���很疼,就喊:“小二啊,妈妈的手要疼死了。”我当时又疼又气,用拳头乱打马某某的头部,在马某某乱舞的时候我用右手抢下了马某某左手中的刀,顺手就用刀刺向马某某的脖子,接着我看见他衣领口的衣服有血淌出来,我就用袖套去堵他的脖子。马某某的脖子流出很多血,我被吓到了,马乙看到我用刀杀了马某某后见流了很多血就在我后面大声哭起来,我赶紧用手臂上带的袖套去堵在马某某脖子上的伤口,血堵不住,我用当时捆绑马某某的布团去堵伤口。我想马某某肯定是会死了,马乙就哭着对我说:“妈妈咋个整啊”。我也哭着说,“小二呀,不哭,妈妈去自首。”马乙哭着就对我说:“妈妈你去自首小妹怎么办,我去自首。”马乙就忙着过去抢刀,被我拉住了。马乙坐在地上哭着我看着马某某血流得太多了,自己也吓晕过去了,迷糊中觉得马乙把我拉到��发上,我有气无力地坐在沙发上,马乙哭着说:“妈妈我去”。后来我说,“小二你不要哭了,万一警察来问就说是他自己杀的。”马乙说:“好嘛妈妈。”之后马乙就出去打电话,马乙出去之后我就抱着马某某哭,马乙打完电话就回来把我从地上抱起来坐在沙发上,我们就抱着一起哭。我们正在哭,马某某的妹妹就来了,过了几分钟马某某的弟弟也来了,然后马某某的三妹夫和二妹夫也来了,不知道是谁说一地血害怕得很,把血洗掉,我就拿店里的扫把扫了几把,然后用瓢舀了水冲了地下,警察来之后叫我们不要破坏现场我就停止了。9、户籍证明、死亡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马琼、被害人马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公诉机关对辩护人提交的证据当庭表示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琼因家庭纠纷故意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被告人马琼长期遭受被害人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故意杀害被害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20条之规定,被告人马琼的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情形。关于辩护人所提“马琼的罪名应为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马琼的犯罪行为属防卫过当;马琼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琼在将被害人按倒后,抢下被害人手中刀具,在被害人已经丧失侵害能力的情况下,直接刺杀被害人颈部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而非故意伤害,且不宜认定为防卫过当。被告人马琼案发后没有主动投案,在民警现场盘问���也没有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故辩护人所提该节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其它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诉讼请求,对于不属于直接经济损失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不属于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丧葬费27184元予以支持。被告人马琼的诉讼代理人所提交的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收条等证据并不能证实被告人马琼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过赔偿的事实。故被告人马琼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7184元。综上,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据被告人马琼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琼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起至2019年11月19日)。二、被告人马琼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718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若被告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的赔偿义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池   向   初审判员 朱峥人民陪审员张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   书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