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好森与被执行人刘庆敏、盛秀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好森,刘庆敏,盛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招执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王好森,女,1963年6月22日生,汉族,住莱州市郭家店镇柴棚村。被执行人刘庆敏,男,1970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招远市夏甸镇东建村。被执行人盛秀娟,女,1969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招远市招远市夏甸镇东建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好森与被执行人刘庆敏、盛秀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招执字第26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玉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