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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0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徐秀梅与刘启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秀梅,刘启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647号申请执行人:徐秀梅,女,汉族,1977年2月25日出生,住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刘启海,男,汉族,1958年10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徐秀梅与被执行人刘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7月8日,经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保证分期履行。因履行期限超过执行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2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武审判员 林  芳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一十六日书记员 欧阳新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