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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法刑执字3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罪犯刘丽丽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丽丽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3227号罪犯刘丽丽,又名刘晓丽,女,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新密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5日以(2007)郑刑二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刘丽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万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8日以(2008)豫法刑二终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8年5月22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刘丽丽在执行期间,2010年9月16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1月2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刘丽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刘丽丽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被告人刘丽丽与被害人麻某某有感情纠葛。2007年6月20日晚,刘丽丽与麻发生争执。次日晨6时许,刘丽丽给麻打电话,麻未接,刘丽丽恼羞成怒,即购买了40元的90号汽油来到麻的住处,将汽油泼向正在就寝的麻某某和女友郭某,同时用打火机将汽油点燃,后刘丽丽逃离现场。郭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麻某某为重伤。同时认定被告人刘丽丽系自首。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丽丽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8月、2014年1月、2015年4月表扬3次,2013年3月、2014年11月记功2次,2013年11月、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樊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丽丽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丽丽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29年1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刘瑞欣代理审判员 : 王 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 杨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