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019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钟文彬、胡火生与深圳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深圳市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文彬,胡火生,深圳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深圳市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1959-2号原告钟文彬,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原告胡火生,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深圳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航天锦绣家园31栋1513号。负责人,秦飞,总经理。被告深圳市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清祥路1号宝能科技园9栋A座20层。法定代表人黄朝凯。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文彬、胡火生诉被告深圳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深圳市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深圳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深圳市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依照原告提供的《施工班组承包合同》第十一条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且协商不成的,双方可采用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故本案应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本案应由深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被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认为本院无管辖权,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深圳仲裁委审理。本院认为,仲裁协议必须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无法确定仲裁委员会且无补充协议,因此仲裁协议无效。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原告方所承建的工程所在地位于长沙市×××大道与××路交汇处振业城项目,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深圳市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所提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建人民陪审员 周 志 国人民陪审员 欧阳志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唐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