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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保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俊与被申请人皮悦娥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00377号申请人胡俊。委托代理人张孝天,湖南天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胡俊与被申请人皮悦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胡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皮悦娥所有的12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胡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皮悦娥所有的12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申请人胡俊所有的坐落于常德市武陵区城南金钻广场B1栋房屋(房产证号为常房权证监证第03317**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 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曾琳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