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代法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席世忠申请执行席虎虎、李美凤、毕美平、席俊爱、席俊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世忠,席虎虎,李美凤,毕美平,席俊爱,席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代法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席世忠,男,1976年5月11日生,汉族,山西省代县xx镇xx村人。被执行人:席虎虎,男,1938年8月22日生,汉族,山西省代县xx镇xx村人。被执行人:李美凤,女,1944年生,汉族,山西省代县xx镇xx村人。被执行人:毕美平,女,1970年生,汉族,山西省代县xx镇xx村人。被执行人:席俊爱,女,1998年生,汉族,山西省代县xx镇xx村人。被执行人:席俊杰,男,2000年生,汉族,山西省代县xx镇xx村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代县人民法院(2013)代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席世忠申请执行席虎虎、李美凤、毕美平、席俊爱、席俊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席虎虎、李美凤、毕美平、席俊爱、席俊杰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席虎虎、��美凤、毕美平、席俊爱、席俊杰应于2014年12月26日前按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席虎虎、李美凤、毕美平、席俊爱、席俊杰继承席计忠在代县上馆镇韩曲村委会的土地补偿款或可支付席计忠的其它财物。执行员 : 赵 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向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