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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二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士旗、陈晓香与刘玉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士旗,陈晓香,刘玉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00115号原告王士旗,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晓香,女,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郭佳男,河南洲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芬,女,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艳萍、杨同运,河南星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士旗、陈晓香与被告刘玉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37.5元、保全费3620元,由原告王士旗、陈晓香负担。审判员  吴明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成斐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