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7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方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732-1号申请执行人方某。被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人方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4)北少民初字第2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方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360000元、利息及诉讼执行费用等。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青岛市四方区黑龙江南路166号1号楼304户和青岛市李沧区沧台路18号3单元502户房屋两处,并拟对其中的一套进行评估拍卖,短期内难以变现,另查无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处置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少民初字第279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第(五)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良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