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开民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德州众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孙永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众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孙永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开民初字第788号原告德州众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新河东路1365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强,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洪泉,山东益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孙永远。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众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永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车牌号为鲁N×××××号车辆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名下车牌号为鲁N×××××号小型轿车一辆。二、依法查封原告名下车牌号为鲁N×××××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金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