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侯民初字第2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敦彪与黎丽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敦彪,黎丽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2219号原告张敦彪,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现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黎丽珍,女,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瓯市,现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敦彪与被告黎丽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敦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敦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本院依法减半收取,实收25元,由原告张敦彪负担。审判员 林建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守良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