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2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赵迎辉与纪海燕、翟德志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迎辉,纪海燕,翟德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2182号申请执行人赵迎辉。被执行人纪海燕。被执行人翟德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5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526656元,执行费1766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纪海燕名下的房地产,并正在评估处置中,因需要的时间较长,经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218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振江审判员 赵长虹审判员 杜志如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文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