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8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徐爱华与被告重庆坤廷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爱华,重庆坤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8660号原告徐爱华,女,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坤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东林二村69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3987-0。法定代表人黄青,该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爱华与被告重庆坤廷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爱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任中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蒋思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