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县民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县民初字第441号原告李某甲,村民。被告李某乙,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郭洪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海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